(一)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全市统计工作,确保统计数据真实、准确、及时的责任。
(二)宣传贯彻国家和省颁布的统计工作法规、规章;制定统计改革、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;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市直各部门、各县区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,监督检查统计法律、法规实施情况。
(三)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、统计指标体系和基本统计制度;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,核算全市生产总值,整理、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,监督管理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。
(四)组织完成国家、省部署的国情国力普查及重要调查任务;研究制定市情市力普查和抽样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,汇总、整理全市统计资料;向市委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。
(五)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、农业产值、农产品产量、农业产业化、工业、社会、人口、工资、科技、消费、价格、城镇劳动力、城镇就业、建筑业、固定资产投资、房地产开发、高新技术产业、批发和零售业、住宿和餐饮业、运输邮电业、其他服务业、服务业个体户、对外经济和旅游、民营经济等统计调查,收集、汇总、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。
(六)组织实施社会发展水平、县域经济发展、城镇化发展、全面小康及农村小康建设进程、农村贫困、资源循环利用、妇女儿童、企业景气等统计监测,收集、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。
(七)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、金融、个体、私营以及混合经济税收、出口、地质勘查、文化教育、卫生、社会保障、公用事业、房屋、对外贸易、对内经济技术合作及引进内资等基本统计数据。
(八)组织市直各部门、各县区的经济、社会、科技统计调查,统一核定、管理、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,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情况统计信息,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。
(九)对国民经济、社会发展、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、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,向市委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建议。
(十)组织管理、审批(备案)市直各部门、各县区统计调查项目、调查计划、调查方案;组织管理全市统计登记工作,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、统计基层和规范化建设;组织建立统计信息管理制度,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、监控和评估;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。
(十一)贯彻执行省统计局信息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;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;管理全市统计数据库网络,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。
(十二)协助管理县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。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,配合省统计局组织管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工作,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、职务评聘工作。
(十三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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